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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字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顾瑾萱与余汝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瑾萱,余汝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字3283号原告顾瑾萱,女,汉族,2012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身份证号码暂无。法定监护人顾传浩,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原告父亲。法定监护人魏欣宇,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韩静秋、广蕾,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汝梅,女,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司倩,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瑾萱与被告余汝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瑾萱的母亲魏欣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汝梅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瑾萱的母亲魏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瑾萱撤回对被告余汝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被告余汝梅负担。审 判 长  范庆龄审 判 员  高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