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金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金奖,邱亚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70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金奖,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邱亚旋,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李金奖、邱亚旋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于2009年11月17日结婚登记,2010年5月28日生育一女孩,2014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孩,2016年4月29日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6]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6年12月14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6]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8115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6]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6]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98115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371元由被执行人李金奖、邱亚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