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新亮与高瑞云、吴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亮,高瑞云,吴群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亮,男,汉族,现住磴口县隆盛合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云,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瑞云,女,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群(别名吴晓宇),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二被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英,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上诉人王新亮因与被上诉人高瑞云、吴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新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云,被上诉人高瑞云、吴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基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97元,退还上诉人王新亮。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