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海霞、李来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霞,李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霞,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山,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华,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新,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李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海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上诉人李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义审判员 马淑华审判员 柏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牟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