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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钟涛与杨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杨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019号原告:钟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系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航,系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峥,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钟涛诉被告杨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8019民事裁定书,在价值33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了被告杨峥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A01区2期B3幢1××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210084231、02100842**)。现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峥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峥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涛撤回对被告杨峥的起诉;二、在价值33000元范围内,解除对被告杨峥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A01区2期B3幢1××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210084231、0210084232)的查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4.44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共994.44元,由原告钟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祉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