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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黎国与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高艳红,赵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281号原告:黎国,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霞,宁夏翟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艳红,女,现年3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赵旺,男,现年37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黎国与被告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黎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国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黎国负担。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