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黎国与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高艳红,赵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281号原告:黎国,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霞,宁夏翟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艳红,女,现年3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赵旺,男,现年37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黎国与被告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黎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国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黎国负担。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