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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钊斌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钊斌,别名刘宾,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文盲,包工头,住湖北省利川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7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钊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明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钊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钊斌于2015年9~10月的一天,与安徽籍男子王某1(已死亡)同乘王某1的女朋友倪某的小轿车,路过泉州市洛江区某某邮政局门口时,碰到倪某的前夫被害人唐某1。被害人唐某1见状心生怒气,遂用手机砸该小车的车窗玻璃。被告人刘钊斌与王某1等人下车对被害人唐某1进行殴打,后将被害人押至洛江区某某发包袋厂保安室门口,同时叫来“耗子”(因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以赔偿车损、医药费为由,对被害人唐某1进行敲诈勒索,并以殴打、扣押证件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写下人民币5000元的欠条。被害人唐某1被迫卖掉自己的面包车筹集现金人民币5000元交给王某1,其中被告人刘钊斌分得人民币四~五百元。被告人刘钊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刘钊斌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倪某、唐某2、涂某、吕某、石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钊斌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钊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钊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钊斌与王某1(已死亡)同乘王某1女朋友倪某的小轿车,途经泉州市洛江区某某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时,遇到驾驶面包车停在该处的倪某的前夫唐某1。被害人唐某1见状心生怒气,遂用手机砸该小车的车窗玻璃。被告人刘钊斌与王某1等人下车对被害人唐某1实施殴打,后胁迫被害人唐某1驾驶面包车至洛江区某某发包袋厂(现为泉州某某箱包厂)。在该厂保安室门口,王某1与刘钊斌对被害人唐某1继续殴打,同时叫来“耗子”(因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并让被害人唐某1跪在保安室门口,后以赔偿车损、医药费为由,对被害人唐某1进行敲诈勒索,并以殴打、扣押证件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写下人民币五千元的欠条。被害人唐某1被迫卖掉自己的面包车筹集现金人民币五千元交给王某1,其中被告人刘钊斌分得人民币四~五百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以办理暂住证为由将被告人刘钊斌通知到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后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钊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中秋节时,其当时已与前妻倪某离婚半年多了,但因为向父亲隐瞒着离婚的事情,所以中秋节当日便打电话约倪某一起去父亲住的地方吃饭。倪某称自己没有空,其当时便有些生气。到了次日晚上9时许,其从泉州市区载客回来将车停放在某某邮电局路段休息时,发现倪某的那辆闽C××的蓝色奇瑞风云2小轿车就停在自己那辆东风风行面包车后面。其看到后很生气,便下车走到倪某的小轿车副驾驶旁,用手机敲打了一下车窗玻璃。接着,倪某的车上就下来六个人,其中有倪某、“王某2”(经辨认,即王某1)和“刘兵”(经辨认,即刘钊斌)以及另外三个跟王某1混的男子。当时,王某1下车后爆了粗口,接着王某1、刘钊斌和那三名其不认识的男子便对其拳打脚踢。倪某见状吓坏了便离开了。大概打了十几分钟,那三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先搭乘出租车离开了,接着王某1、刘钊斌就胁迫其开车载他们到某某箱包厂保安室。到了保安室后,王某1、刘钊斌便把其身上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子扣住,并让其跪在保安室门口。接着,刘钊斌又打电话叫来三四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和王某1一起对其进行殴打,还拿了把砍刀威胁他。最后,王某1以其用手机砸坏倪某的轿车为由让其赔偿一万元。其当时跟王某1说自己那辆车值不了一万元并求了很久,王某1才逼着其写了张五千元的欠条并要求其第二天给钱。其被控制在保安室前后有两个多小时,期间倪某有来现场求王某1,可王某1他们一直轮番对其进行殴打,直到写了欠条才放其离开。其离开后第二天,将自己的面包车以七千五百元的价格卖给朋友“石某”(经辨认,即石某),并在第三天拿了五千元给王某1。王某1拿到钱后,才将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欠条还给其,并以知道女儿唐某某所就读的幼儿园为由让其不要报警。因为王某1有威胁说让其不管谁问都要说给王某1的是三千元,所以其当初拿五千元给王某1时有说是三千元,倪某也有看到王某1点钱的数量,但应该不清楚具体的数额。过了几天,王某1又打电话向其索要三千元,其当时没给他又很害怕便带着女儿唐嘉玲到河北去,之后回到泉州便一直在泉州一鸣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上班。2、证人唐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大概2015年10月份左右,其哥哥唐某1(经辨认,即唐某1)的朋友吕某跟其说,其嫂子(经辨认,即倪某)跟“阿龙”(经辨认,即王某1)混在一起。其哥唐某1与王某1发生了纠纷被逼着写了张五千元的欠条并被要求三天内还钱。其记得唐某1向其借钱时,其没有借给他,过了两三天发现唐某1将面包车卖掉了,后面才知道是为了还钱给王某1。3、证人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夏天的时候,其和唐某1(经辨认,即唐某1)已离婚了,但唐某1一直在纠缠她。有天晚上,王某1(经辨认,即王某1)帮其去找个住在某某村的人讨钱,回来后车子停在某某宾馆附近。当时,其坐在车子的副驾驶位置,王某1开车,车后座还坐着三个人。唐某1看到其和王某1坐在车里就拿手机砸车窗玻璃。王某1看到了也十分生气,就叫刘兵(经辨认,即刘钊斌)以及车上的人下车去打唐某1,并把唐某1载到某某厂的传达室门口让人打了一顿。打完之后,王某1跟唐某1说今天叫了那么多人是要给钱的,这些账都要算在唐某1头上,并要唐某1给五千元。因为唐某1没有现金,打完之后,王某1逼着唐某1写了张五千元的欠条并把唐某1的驾驶证拿走。没过几天,唐某1就以七千元的价格将面包车卖掉并拿了其中的五千元给王某1,才得以拿回驾驶证。两人因为这件事情结怨。4、证人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唐某1(经辨认,即唐某1)到其当时租住的位于洛江区某处的出租房告诉其称,在前天晚上在某某厂被“黄飞龙”(经辨认,即王某1)打了。其当时发现唐某1手脚部位有破皮擦伤。接着,唐某1说因为王某1找他要五千元,只好让其联系石某以便卖面包车,后石某以八千元购买了唐某1的面包车。到了第二天,其发现唐某1的眼睛部位有淤青,唐某1告知王某1向他索要五千元,但他骗说面包车没卖那么多钱,最后给了王某1三千元。大约过了七八天,其在双某建达发厂听王某1在说唐某1用手机扔倪某(经辨认,即倪某)的车时,也扔到其带的人的手,后被其带到厂里打了一顿,最后赔偿了五千元。5、证人石某的证言、车辆信息查询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中秋节左右,唐某1(经辨认,即唐某1)给其打电话称要卖面包车并出价两万元,双方没有谈妥。因为双方都认识吕某,唐某1又不好意思直接跟其砍价,后通过吕某来帮忙讲价,最终双方以八千元的价格达成交易。那辆车是东风风行牌7座面包车,颜色是淡黄色的,车牌号是闽C开头的,过户后登记在妻子陈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闽C×××××。当时,唐某1用的手机屏幕是碎掉的,他自称是砸碎的,且卖车时显得比较着急。6、证人涂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的一天,其和男朋友刘钊斌(经辨认,即刘钊斌)、飞龙(经辨认,即王某1)、飞龙的女朋友(经辨认,即倪某)以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坐倪某的车停在某某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时,有名男子(经辨认,即唐某1)不知道用什么东西砸在那辆车上。王某1让其等人先下车,并和倪某去停车。刘钊斌和那两名车上的男子就开始殴打唐某1。打了一会,那两名车上的男子有事先走了。刘钊斌和唐某1就一起到某某厂的保安室门口,王某1和倪某已经先到那里等了。到了之后,王某1就先叫唐某1跪在保安室门口,并和刘钊斌一起打唐某1。刘钊斌当时有打了下电话,过了一会儿就有两三个人过来保安室那边。刘钊斌和王某1就一直在保安室门口对唐某1进行辱骂和殴打,持续了两三个小时才放他离开。2017年1月13日,其和刘钊斌在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刘钊斌被公安机关带走。7、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2017年2月5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7年1月13日11时许,公安机关以办理暂住证为由通知刘钊斌到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后随即对其进行传唤。8、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南安市看守所南看释字〔2010〕005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泉州监狱编号3503007979罪犯档案材料,证实刘钊斌于200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后于2012年10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刘钊斌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钊斌的基本情况及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0、被告人刘钊斌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9、10月的一天傍晚,其与涂某、王某1(经辨认,即安徽省阜阳市籍的王某1)及王某1的女朋友(经辨认,即倪某)同乘的一辆奇瑞两厢小轿车停在洛江区某某邮电局(经辨认,位于洛江区某某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的路边)外面时,王某1女朋友的前夫(经辨认,即唐某1)拿手机砸了车窗玻璃。当时车窗玻璃被砸裂了,但没有碎。其等人便下车,唐某1当时很生气地在骂人并和王某1发生争吵。王某1叫其去打唐某1,其便和唐某1殴打起来,而王某1将车子开到路旁停放,后交代将人带到某某包袋厂。其和王某1将唐某1带到工厂保安室(经辨认,位于洛江区某某街,现改名为泉州某某箱包厂)门口,接下来王某1便让唐某1跪下来认错,并让其打电话叫来“耗子”,之后“耗子”便和另外两个人过来了。其和王某1在保安室门口有对唐某1拳打脚踢,其叫来的那三个人到了现场并没有动手。唐某1被控制了两个小时左右,王某1就以车被砸以及其打人时手受伤为由叫唐某1赔偿两三千元,具体赔多少钱其记不清了。因为那名男子身上没钱,王某1就让唐某1写欠条,并让其保管欠条。欠条写完之后,唐某1说要卖车还钱。王某1还扣押了唐某1的证件。等唐某1离开后,其后面就把欠条拿给王某1。四五天后,王某1拿到了钱,给了其四五百元作为医药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钊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钊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钊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钊斌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唐某1实施殴打,并非法拘禁较长时间,但其受纠集参与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钊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二、责令被告人刘钊斌退赔被害人唐运安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羚燕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人民陪审员  洪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