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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范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458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408。法定代表人侯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威,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被告范颖,女,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