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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钱华云、马艳艳与金艳、肖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488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钱华云、马艳艳诉被告金艳、肖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8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8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案号补正为“(2017)鄂0822民初488号。”审判员 闵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前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