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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姚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姚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226号原告:某某银行。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姚某某。被告:常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姚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860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龙海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