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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艾买提江与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买提江?乌寺曼,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57号原告:艾买提江?乌寺曼,男,维吾尔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个体户,暂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昂钦,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翻译:萨拉依丁?萨拉木,男,维吾尔族,1987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大学文化程度,新疆驻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共组工作人员,住兰州市平凉路建工瑞景小区*号楼****号。被告: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富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艾买提江?乌寺曼与被告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买提江?乌寺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买提江?乌寺曼撤回对被告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艾买提江?乌寺曼承担。审 判 长  董晓冬审 判 员  韩占华人民陪审员  蔡相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窦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