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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正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744号自诉人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与木栾大道交叉口斯坦福小镇。法定代表人李奇,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爱玲,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赵正勇,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赵正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正勇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