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2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停工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停工津贴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向劲松,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承锡,男,1970年5月17日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系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被执行人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昌街***号。法定代表人贺良平,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停工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停工津贴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桑人社监处字[2016]30-4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者曹吉平、曾红英、龚家勇等32人的投诉,发现被执行人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注册成立,并陆续聘用劳动者曹吉平、曾红英、龚家勇等32人从事车间、检验、机房操作等相关工作,2007年正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16年2月底,被执行人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宣布停工停产,其中除1名员工当月正常退休,8名员工留厂值守外,其余23名员工停工待岗至2016年8月桑植县仁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开工。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未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及未支付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停工津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16]桑人社监询字030-1号),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该询问通知要求完成相关材料报送。2016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桑人社监令字[2016]30-2号),逾期被执行人同样没有履行限期改正指令。2016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桑人社监处字[2016]30-3号),被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桑人社监处字[2016]30-4号)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31日送达。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完成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书面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桑人社监处字[2016]30-4号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虽然处理决定书中文书编号存在笔误,但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桑人社监处字[2016]3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谷 川审 判 员  吴金荣审 判 员  蒋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庹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