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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文香申请执行方春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461号吴文香申请执行方春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文香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春美给付赔偿款136455.50(已给付2000元)案件受理费149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69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方春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方春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方春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