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新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相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相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2民初3184号原告:四川新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2号1号楼1002号。法定代表人:韩永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虹,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林,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贵,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山坪村碑山社*号。原告四川新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双江公司)与被告刘相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双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虹、被告刘相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双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劳动报酬。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劳动,被告受雇于刁和平,从事的是自己的事情,原告也未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仅仅是按照监理行业惯例或约定就每个监理项目支付一定的压证费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支付劳动报酬是错误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刘相贵辩称,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职务是监理工程师,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拖欠的劳动报酬。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双江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系建筑监理。2013年至2016年,原告先后将其负责的“海潮华庭苑”、“玉河江南水岸”“致帛酒业”“兴泰汽车”“科友电器”相关建设项目的建筑监理工程承包给案外人刁和平,由刁和平全权处理监理工程事务并承担一切责任。刁和平雇请被告刘相贵在上述工程任监理工程师,被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不受原告及其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其工资由刁和平向被告发放。2017年1月,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补缴社会保险,2017年6月6日,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4990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对于以上事实,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承包协议书、项目用工劳务协议、竣工验收报告、上班情况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系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被告刘相贵受监理工程承包人刁和平雇请,到原告新双江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任监理工程师,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不受原告及其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工资也由雇主刁和平向其发放,原、被告之间并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劳动报酬,被告的工资问题可以劳务关系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四川新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刘相贵劳动报酬。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 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