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富俊与被执行人柴英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富俊,柴英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周富俊,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英威,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富俊与被执行人柴英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富俊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了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富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