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佳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佳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佳祥,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佳祥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范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佳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邢佳祥在长春市二道区,以共同参与佰仟金融手机第三方垫付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投资款人民币37万元。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邢佳祥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庞某、张某2、周某1、刘某、张某3、周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邢佳祥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佳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佳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邢佳祥在长春市二道区,以共同参与佰仟金融手机第三方垫付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投资款人民币3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8日和顺街派出所民警在南关区桃源路中海宝石浴将被告人邢佳祥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佳祥,符合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立案决定书证实:张某1被诈骗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4.张某1工商银行转款五万元凭证、张某2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张某4工商银行账户明细、邢佳祥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交易明细、张某1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证实:被害人张某1被诈骗转款的过程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庞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经理,我们佰仟金融长春分公司主要是为他人做手机、家电、电脑等分期付款的业务。我们是直营公司,不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合作。我们分公司没有涉及帮在我们这做分期的顾客做垫还等业务,我们只帮顾客在商家那做分期付款的手续。我们公司没有叫邢佳祥的员工,没有和叫邢佳祥的人合作过业务,我们公司没有第三方代理。2.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①我在融旺天下开超市,邢佳祥在我们隔壁开了一个贷款公司,他总来我超市买东西,我们就认识了,2015年11月初,邢佳祥跟我说有一个叫深圳佰仟的手机垫付业务,可以投资,后期得到很大利润,邢佳祥说他已经做了宽城区的垫付业务,现在还需要合伙人投资,我感觉不错,我就陆续给邢佳祥转账400000元。到了2016年2月份邢佳祥说可以把长春市的整个佰仟业务都合作下来,需要三百万资金,他自己投资一百五十万元,剩下的你可以找合作人来投资,过了几天我找到我朋友张某1,我跟他说了这事,我朋友张某1感觉可以,我就领着邢佳祥去我朋友张某1的化妆品店内,邢佳祥和张某1说了佰仟业务的细节,3月初邢佳祥催我,让我朋友张某1转款,我朋友张某1给我转款370000元,我又转给邢佳祥。4月份邢佳祥找我说现在投资佰仟的钱拿不出来,咱们必须要干点别的活挣钱,邢佳祥说他以前开过KTV,咱们开个KTV,但是还需要合伙人投资,我就找了我朋友周某1,跟他说了投资KTV的事,周某1陆续投资了110万元,我们选址在东大桥原来维多利亚海鲜酒楼,4月10日KTV开工,到了7月初停工,由于资金紧张。从3月份到7月份我们一直问邢佳祥要合同,他说合同已经和佰仟公司签完,但是合同在另一个合伙人焦某手上,焦某是民警。到了7月份,邢佳祥还没有给我们提供佰仟合同,但是说我投资的本金还有30万元,没说我的利润有多少,张某1本金和利润有73万元,我们几个共计投资105万元,现在佰仟里边有本金和利润共计130万元,邢佳祥答应在7月22日给我提供合同,焦某在警校学习,等到7月22日回来拿合同。到了7月22日邢佳祥没有拿出合同,我就说要报警,邢佳祥说你们的钱都投资到KTV了,我和张某1就找焦某核实了,焦某说没听过佰仟的事,也没有合作过,我们又去长春佰仟分公司核实,佰仟公司没有和第三方签订垫付业务,我们感觉被骗了,就报警了。张某1给我转的37万元我通过劳动公园北门的工商银行转给邢佳祥的。②2016年3月9日张某1给我转账37万元钱是张某1让我转给邢佳祥用于做佰仟手机垫付的投资,我于3月9日、10日分7笔给邢佳祥工商银行尾号3532的卡转账27万元,3月22日向邢佳祥的岳母张某4尾号6553的工商银行卡转账4万元,3月10日给李某转账6万元钱,这6万元钱是我之前向李某借的,在张某1投资佰仟的钱没有到账之前,我在李某那帮张某1垫上的,张某1的钱到账了,我就又还给了李某。3.证人周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2月份,我朋友张某2和我说,他在做佰仟手机垫付业务,特别挣钱,我就跟张某2了解下佰仟手机垫付业务的整个过程,在这期间,张某2给我介绍了做佰仟业务的邢佳祥,我们在一起吃过几次饭,邢佳祥就详细的给我介绍了佰仟手机业务的过程和利润。我跟邢佳祥说我没有现金,但是有一张十万额度的信用卡和一张五万额度的信用卡,邢佳祥说有卡也行,2016年1月初,我将两张信用卡给张某2,张某2转交给邢佳祥。到了1月16日我手机短信提醒,两张信用卡共计刷出去十五万元,经核实,邢佳祥将钱刷出去了,后我几次问张某2和邢佳祥,他们都说钱在佰仟里,每月都有利润,就一直放在里边循环赚钱,具体数额没说多少。我知道佰仟手机垫付业务是怎么赚利润的,每投资500元本金可以赚24元,本金每月可以循环使用三次。2016年7月份我和张某2、张某1一起向邢佳祥要合同,邢佳祥提供不出来,他说合同在焦某手上,我们又打电话核实焦某,焦某说认识邢佳祥,但是没有投资佰仟的事,也不知道佰仟是做什么的,接着我们又去佰仟公司长春分公司核实,该公司称佰仟公司不和第三方垫付合作,我们感觉被骗了,就报警了。邢佳祥说投资佰仟的钱仍在赚取利润,并且不能撤出,邢佳祥说投资佰仟是签合同的,不能随便将钱撤出,必须有另一个投资等同我们投资金额的人进来,我们的钱才能撤出。4.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3月份邢佳祥给我打电话说在宽城区铁北四路融旺天下一个门市房开小额贷款公司,他想让我过去上班,工资肯定比以前多,我没去。9月份邢佳祥说有人要抵押房子,但是钱不够,你给我拿三万,一周之后还你三万五,我通过银行就给邢佳祥转三万元。2015年10月份邢佳祥说有人抵押车,让我给拿两万五,一个月之后还两万九,过了几天又有人还信用卡,让我给他拿三万六,还款之后给我,每一万元多给我80元,几天后邢佳祥又和我说放高利贷让我给拿两万元,一周之后还我两万四千元。2015年11月份我跟邢佳祥要钱,他说你的钱让我投资佰仟手机垫付业务里了,现在已经在挣钱,在此之后我多次问邢佳祥要钱,他都说我的钱在佰仟里挣钱呢。邢佳祥就是说佰仟是一种手机垫付业务,我们赚取其中的差价,投资500元赚取24元。我投资的钱都是邢佳祥之前在我这拿的钱,之后我再没投资,我本来就不想投资佰仟,邢佳祥说张某2都投资赚钱了,我也就没说什么。2016年7月份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邢佳祥投资佰仟的钱都被骗了,邢佳祥根本就没有和佰仟合作。5.证人张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8月份,邢佳祥来我店里给他们公司员工买苹果6手机,当时买了30部,在我店办的手机分期还款,在这个过程中,他跟我说融旺天下小区楼下有个吉林银行的行长叫马某,要给吉林银行的员工发福利,说要买苹果6手机,他说在我这买,等到我把手机给他,他给吉林银行,吉林银行给他钱,他就把钱给我,我说行,没有那么多,只有15部,他就找了一个叫侯某的一男的,那个男的是邢佳祥的司机,来我店拿的手机,拿走了15部手机,又过了两天,他又给我打电话,问我现在是否有货,说吉林银行还要买11部手机,我说行,他就来拿了11部手机,我问他什么时候能结钱,他说一周到半个月之间就差不多,拿完手机,他就走了,就这样我就等他给我钱,中途我就给他打电话,他一直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大约到了2016年的4月份左右,我就联系不上他了。6.证人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3月17号、18号那两天,我在滨河小区东一区118号的门市房大门上贴的招租广告,过了七八天邢佳祥看到了之后给我打的电话,我们就认识了,然后当时我跟他要55万一年,邢佳祥跟我讲价,我给他优惠了点,答应给他第一年45万元房费,并且给2个半月装修期。我们是2016年3月26日签订合同,邢佳祥一共给了我35万元。邢佳祥是2016年4月初开始装修房子的。7.证人周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大约在2015年8、9月份,邢佳祥让他一个朋友在天天手机店里取走过一次手机,还有一次是他自己取走的,是苹果手机,具体多少部不清楚,是常某办理的,分期购买的。(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1陈述笔录证实:①2016年2月20日左右,我朋友张某2跟我说有个朋友叫小楠,可以做佰仟金融手机第三方垫付,我上网查询了深圳佰仟金融公司,感觉还不错,2月29日我就和这个叫小楠的人在和顺街与阜丰胡同437号见面了,小楠和我讲了关于佰仟金融手机垫付的整个过程,小楠说整个项目需要三百万,我自己投资一百五十万,你们投资一百五十万,我说我只能出五十万。接着在2016年3月5日我在吉林大路与和顺街交汇处的工商银行汇款100000元,2016年3月5日在二道区吉林大路万龙名城下边的农村信用社汇款30000元,2016年3月9日我把370000元汇给我朋友张某2,我朋友张某2又汇给邢佳祥的。过了几天我就问邢佳祥是否跟佰仟签合同,他跟我们说已经签完了,但是我们要求看,他一直推我们不让我们看,说合同在合伙人焦某手上,焦某是民警,我们就相信了。等到7月份我们去了通钢大厦佰仟公司长春分公司,我们核实后发现佰仟根本没有和第三方合作过,接着我们就联系焦某,核实后也没有这回事,我感觉被骗了,就报警了。从8月份之后我就联系不上邢佳祥了。②2016年3月9日我给张某2转账37万元是通过我爱人张某5尾号6813的工商银行卡转的,当时给张某2转了37万元整,张某23月9日分7笔转给了邢佳祥27万元,3月22日转给张某44万元,转给李某6万元,这6万元是之前我没有给邢佳祥钱的时候,张某2在李某那借的钱,为了替我垫付,后来我的钱到了,就还给李某了,我知道这个事,但是不是10万元钱,是张某2留下6万元钱,我认可这个事实,当时张某2记错了,后来我俩查转账记录,都想起来了。2016年3月5日给张某4转账13万元,是因为邢佳祥跟我说佰仟手机垫付需要钱,我将工行尾号是9287的卡,农村信用社张某5尾号9467的卡给了张某2,张某2把卡给了邢佳祥的司机侯某,侯某在工行取现5万元,农村信用社取现3万元,ATM机转账5万元,都转给了邢佳祥的岳母张某4,张某4的工商银行卡是邢佳祥实际持有。(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邢佳祥供述:①我找张某1谈过与佰仟公司合作手机分期的项目,张某1给我汇款投资手机分期项目40万元人民币左右。2016年2月我和张某2来到二道区阜丰路张某1开的一个化妆店,我就提出有一个项目是和佰仟公司合作,佰仟公司是和各大商家合作,可以给买手机的人做手机分期,我们可以和佰仟公司合作,帮买手机的人付首付,然后买手机的人给咱们好处费。投资1000元的话可以回报500多元。再给手机店的联系人提成,最后1000元钱能回报300、400元钱左右。他说他凑凑钱,过了一周后张某2告诉我张某1凑了400000元钱同意和我合作投资佰仟手机分期的项目,并问一个月能给他返多钱。我答应他如果投40万元钱每个月能给他分30000元利润,可以按月结钱。后张某2把张某1拿的28万元钱左右转给我,我问张某2剩下的钱哪去了,他说他用来周转他自己的超市用一下。张某1投资佰仟手机分期项目的钱是张某1将钱转到张某2卡上了,张某2再用卡转到我卡上的。我收到张某1的钱没有和佰仟公司谈合作的事情,因为这时候我又准备开一个KTV,手里没有钱,想把这钱留做准备金。张某1给我汇的钱我给张某2转了55000元钱让他用来在二道区东湾半岛小区楼下租了一个门市房。但是钱转到张某2卡后,因为张某2欠银行的贷款钱。钱就直接被银行扣走了。后来又用60000元钱付了半年房费,在二道区东湾半岛小区楼下租了一个门市房做我们瑞琪投资有限公司的总部。张某2和我说他房子需要倒贷把他房子本金钱还了,需要20000元好处费。我又给他转了20000元钱。装修门市房花了60000元左右。后给我们准备KTV的房子(位于二道区东大桥108学校对面)付了10000元定金。剩下的钱都用来装修KTV。2016年7月4日12时29分我通过微信和张某2说:“佰仟里有大哥73万元,总账130万元。”所说的大哥是张某1,张某2之前和我说张某1因为钱的事上火了,低血糖犯了,因为一直就没有和佰仟公司合作,佰仟公司里也没有钱,我为了让张某1放心,知道给张某2发微信张某1能看见,我就给张某2发微信说张某1佰仟里有73万。2016年7月4日12时35分我通过微信和张某2说“佰仟那边我现在很为难,我不守诺在先,幸亏老焦每次在扣钱的时候,我账户没钱,老焦就存进去,才拖那么久,你知不知道,咱们这钱放在里面本金是不允许更改的,有条约的。”事情不是如我所说,因为我没有和佰仟公司合作,这时候KTV已经停工了,已经没有钱了,我知道张某1有病了,为了让他放心才骗他这么说。张某1向我汇完钱后找我要过与佰仟公司所签的合同,我没有和佰仟公司签合同,我说合同在我哥焦某那里。②2016年3月9日张某2给我转款一共应该是37万元钱,是张某1投资佰仟手机项目的钱,他将钱转给张某2,让张某2转给我的。张某2给我的工商银行卡号尾号3522转款27万元,我又让他给我岳母张某4的工商银行卡内转款4万元,剩下的6万元是之前张某2替张某1垫付的6万元,他自己收下了。2016年3月5日张某1给我和我岳母汇款共计13万元,这些钱是准备筹备KTV用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佳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邢佳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邢佳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邢佳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佳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邢佳祥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十七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