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金麦酿酒设备厂、封永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金麦酿酒设备厂,封永斌,张宗春,牛占龙,许某,牛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金麦酿酒设备厂,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号。负责人:封永斌,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忠,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永斌,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忠,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春,女,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占龙,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女,201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理人:许某(牛某之母),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金麦酿酒设备厂、封永斌因与被上诉人张宗春、牛占龙、许某、牛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金麦酿酒设备厂、封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金麦酿酒设备厂、封永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5.5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金麦酿酒设备厂、封永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