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月娇地板经营部与奚巍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月娇地板经营部,奚巍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975号原告:三门县月娇地板经营部,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1号三港建材市场B区。经营者:郑月娇,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奚巍巍,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三门县月娇地板经营部与被告奚巍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货款13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7日,被告奚巍巍向原告三门县月娇地板经营部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方圆地板(原告经营的地板品牌之一)13400元,约定2016年正月十四(即2016年2月21日)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巍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县月娇地板经营部货款134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一并计付。如果被告奚巍巍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奚巍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1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