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农镇铭、李传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镇铭,李传芳,宁彩金,李营静,李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恢2号申请人农镇铭,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李传芳,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宁彩金,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李营静,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李永超,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恢2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传芳等4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超、李营静、宁彩金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李永超10000元、李营静4500元、宁彩金11800元,因案件标的过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恢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