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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贺秋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秋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秋娇,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秋娇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秋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贺秋娇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20队美佳理发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2017年2月1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将上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贺秋娇和参赌人员曹某某等人,起获“六合彩”投注收据本5本、赌资643元、手机1部。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贺秋娇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贺秋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贺秋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秋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秋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赌资6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