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康鹏肖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庞大勇,肖令,康鹏,宋世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禹田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71025014A。负责人:雷阳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大勇,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肖令,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被告:康鹏,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宋世端,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诉被告庞大勇、肖令、康鹏、宋世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正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显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