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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大昌树脂(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昌树脂(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催58号申请人:大昌树脂(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工业区24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黄光德,总经理。申请人大昌树脂(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229755620、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4日、收款人为郑州克虏伯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淮河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昌树脂(惠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大昌树脂(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胜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