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寰卫通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寰卫通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735号原告: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南顺大街(东)230号。法定代表人:宋连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玉波,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中寰卫通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建国路东。负责人:吴晓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平,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寰卫通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00元,由原告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