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与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邱树旗,局长。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龚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与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渝0116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执行案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1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行政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双平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芮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