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怀远县贺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贺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41号原告:怀远县贺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产业集中区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1073697Y(1-1)。法定代表人:贺占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中央公馆B19幢1单元3层,统一机构代码91340321557844315M(1-4)。法定代表人:程龙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贺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贺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常启江审 判 员 葛乃松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