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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国祥、王德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祥,王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93号申请人:王国祥,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王治凯,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址同上。系王国祥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德飞,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王国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德飞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保全标的1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国祥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1095501190035978865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德飞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王国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易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