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凯与杨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杨伟,王林,宋四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25号之三原告杨凯,男,回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伟,男,回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林,女,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宋四粉,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址: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杨凯诉被告杨伟、王林、宋四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伟、王林、宋四粉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402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宋四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香君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杨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杨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宋四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杨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四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香君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耿伟亚审 判 员 宋德资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