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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执复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7郑良熙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良熙,李志全,陈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复47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郑良熙,申请执行人:李志全被执行人:陈小军复议申请人郑良熙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耒阳法院)(2017)湘04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19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耒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全与被执行人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耒执字第897号执行裁定,提取陈小军经营的耒阳市新市镇老雅背煤矿政策性关闭补偿款1940204元,并要求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协助执行。郑良熙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耒阳法院查明,老雅背煤矿2006年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过期后,煤矿承包人陈小军代替煤矿进行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和扩界工作。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5月7日向煤矿颁发了新证,但办证费用98万元煤矿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予交纳。2012年5月7日,以老雅背煤矿为借款人,以李志全为出借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因老雅背煤矿急需缴纳采矿权价款,向李志全借款98万元,期限二年,月息三分。《借款协议书》加盖了借款人老雅背煤矿的公章,承包经营人陈小军作为煤矿负责人签字,李志全支付了98万元款项。承包经营人陈小军代表老雅背煤矿收取该笔款项后即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缴纳了980500元的办证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煤矿全体股东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政府下拨关闭老雅背煤矿补偿款的预算分配方案》,方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全体股东同意承包人陈小军办证开支200万元,从关闭煤矿的补偿款中支付”。之后,煤矿及陈小军均未向李志全偿还债务,为此,双方酿成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耒阳法院以(2015)耒执字第897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小军经营的老雅背煤矿政策性关闭补偿款1940204元,并要求新市镇政府协助执行。另查明,贺洪生、刘功清、郑良熙等五人与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耒阳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判决,其中判决: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关闭煤矿奖补金1200万元,在扣除已支付的1160579元职工安置费及自愿预留的100万元后,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应分得300万元,贺洪生、刘功清、郑良熙等五人应分得6839421元。耒阳法院认为,虽然耒阳法院判决陈小军为债务承担主体,但该债务的形成源于老雅背煤矿办证所致,借款的实际受益人为老雅背煤矿。为此,2014年10月11日,老雅背煤矿全体股东书面特别约定单独从关闭煤矿的奖补金1200万元中支付200万元用于偿还陈小军代表煤矿因办证所欠债务,实际上就是煤矿全体股东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可。为此制定的处置方案,既符合情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煤矿工伤事故及拖欠职工的工资款项业已支付1160579元,基本兑现到位,而且煤矿全体股东为此尚预留了100万元用于处理遗留问题。因此,即使陈小军如郑良熙异议所言其享有奖补金份额尚不确定,也不能影响本案债务的清偿,耒阳法院裁定提取老雅背煤矿政策性关闭奖补款中1940204元用于清偿债务并无不当。另在本案之前,新市镇政府已对耒阳法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历经复议程序,衡阳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2016)湘04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新市镇政府的复议申请。现煤矿股东郑良熙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耒阳法院的同一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异议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郑良熙的异议请求,本案继续执行。郑良熙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1.撤销耒阳法院19号异议裁定;2.中止执行耒阳法院(2015)耒执字第897号执行裁定。主要事由:本案借款的实际受益人不是老雅背煤矿,而是陈小军。《关于政府下拨关闭老雅背煤矿补偿款的预算分配方案》未发生效力,陈小军不但没有钱分配,还要补还款项进来。耒阳法院以(2015)耒执字第897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小军经营的老雅背煤矿政策性关闭补偿款1940204元,没有具体确定提取哪一部分,就是要从郑良熙等股东的6839421元款项中提取,侵害了郑良熙的合法利益。本院查明,对耒阳法院19号异议裁定查明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耒阳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耒民三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陈小军返还李志全借款98万元,并从2012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22.16‰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有:被告虽以老雅背煤矿负责人的身份,代表老雅背煤矿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但老雅背煤矿并未经过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依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该项借款行为实际上是被告的个人行为,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应由被告承担返还本案借款的责任。还查明,2016年3月4日,耒阳法院对原告贺洪生、刘功青、曹菊生、郑良熙、第三人陈小军与被告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原告贺洪生、曹菊生、郑良熙、刘功青、第三人陈小军与被告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共有的政府关闭煤矿奖补资金1200万元,在扣除其自愿预留的100万元(预留被告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并由被告进行监管)及已支付1160579元职工安置费用后,原告贺洪生、曹菊生、郑良熙、刘功青、第三人陈小军应分得6839421元,由被告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按政府部门拨款进度及“耒阳市关闭落后小煤矿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按照4:3:3的比例支付四原告及第三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2015)耒执字第897号执行裁定提取的陈小军经营的煤矿政策性关闭补偿款1940204元在新市镇政府处,郑良熙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提取的补偿款有异议,该异议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19号异议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丹慧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龙政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