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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河间市第四实验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河间市第四实验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952号原告:曹某,男,2006年12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河间市第四实验小学,住所地河间市育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84687044439H法定代表人:李跃杰,校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法定代表人:黄玉璋,经理。曹某与河间市第四实验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学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