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赵敏、陈宜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陈宜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宜州,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赵敏与陈宜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宜州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宜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29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陈宜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宜州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宜州(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0301127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七年八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