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延武与赵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延武,赵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368号原告:吕延武,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赵光福,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吕延武与被告赵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吕延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延武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延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延武承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彬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