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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延武与赵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延武,赵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368号原告:吕延武,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赵光福,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吕延武与被告赵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吕延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延武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延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延武承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彬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