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胡成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胡成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099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被告:胡成龙,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成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