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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82执2612号被罚款人:吴铭,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县珠岙镇隔水村137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优红与被执行人吴铭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铭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铭罚款5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