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道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道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49号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乌江路物华北苑二期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4696469T。主要负责人:何琼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铭,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诗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