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庆广与金理、潘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广,金理,潘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441号之一原告:吴庆广,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理,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潘月芳,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广诉被告金理、潘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庆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理、潘月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广撤回对被告金理、潘月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吴庆广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