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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玮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玮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409号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项吉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广宝,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玮琦,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玮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1494.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