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茂成与董遥、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成,董遥,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瑞华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860号原告杨茂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董遥,男,汉族,现住青岛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肖立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胶州市瑞华小学,住所地胶州市。原告杨茂成诉被告董遥、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瑞华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成诉被告董遥、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瑞华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茂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杨茂成负担。审判长 赵 燕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