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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丽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少平,阮强,冯慧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萍,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阮少平,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审被告:阮强,男,1976��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审被告:冯慧婷,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上诉人陈丽萍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阮少平、阮强、冯慧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丽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