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峰、苗丙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峰,苗丙银,郭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峰,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富、李超,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丙银,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艳峰,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峰因与被上诉人苗丙银、郭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中,李宜霖接受本院询问时陈述,马峰委托其向韩三中账户所汇款项与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关系,系其个人用以抵偿其所欠马峰的一百多万元债务中的部分款项。据此,应进一步查明:李宜霖与马峰之间是否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基础?马峰与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刘强以马峰名义收取100000元的依据是什么?刘强是否将本案中的部分债权转让于王伟?转让债权的依据是什么?另二审中,上诉人马峰申请证人李某出庭陈述抵押借款协议系在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该项陈述与一审马峰陈述不一致,故应进一步核查借贷的产生、履行等方面的事实,以综合确认具体的实际出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吴宏宇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