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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某某申请宣告蔡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民特36号申请人:蔡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蔡某某申请宣告蔡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自2011年12月7日14时从棕树营小区XXXX号出走,一直未归,至今没有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蔡某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蔡某,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系申请人蔡某某的弟弟。蔡某系精神残疾人,2011年12月7日14日从棕树营小区XXXX号走失,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5日在《云南法制报》上发出寻找蔡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蔡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蔡某2011年12月7日14日从棕树营小区XXXX号走失,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作为蔡某的姐姐,现申请宣告蔡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普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