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钧、龚厚德与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钧,龚厚德,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张国钧,男,汉族,1952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龚厚德,男,汉族,1946年9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伏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屹,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钧、龚厚德诉被告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钧、龚厚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钧、龚厚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张国钧、龚厚德负担。审 判 长 章富琼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