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义青、张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青,张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义青,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聪艳,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胜利路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义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交纳各项费用共计9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6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