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531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被告:罗明,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