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熙鑫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熙鑫园物业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99号原告:遵义熙鑫园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387733XL。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新熙园*栋。法定代表人:陈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新熙园。负责人:钱本强,职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遵义熙鑫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新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遵义熙鑫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熙鑫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遵义熙鑫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