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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滕冬梅、王春刚与北京幸福一家人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刚,滕冬梅,北京幸福一家人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5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春刚,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滕冬梅,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幸福一家人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园西街9号315室。法定代表人:王万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云霞,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王春刚、滕冬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幸福一家人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7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春刚、滕冬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刚、滕冬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刚、滕冬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