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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腾秀明与李猛、李长胜、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秀明,李猛,李长胜,王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07号原告:腾秀明,女,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李猛,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李长胜,男,住长岭县。被告:王金华,女,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腾秀明与被告李猛、李长胜、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