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西、口岸办北邻。法定代表人:李洪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文,该公司董事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冻结被执行人在恒丰银行东营营业部854610010122802899账户存款293841.70元(实际控制567.51元)、在恒丰银行东营营业部854610040122800170账户存款293841.70元(实际控制805.4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