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图邦广告经营部与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汉霖、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图邦广告经营部,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汉霖,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888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图邦广告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经营者:丁任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黄远国。被告:龙汉霖,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喻伟,执行董事。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图邦广告经营部与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汉霖、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图邦广告经营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图邦广告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图邦广告经营部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