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超与刘永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超,刘永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41号原告:罗超,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住白河县。被告:刘永利,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现住白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香城苑A座一层。负责人:柯彬。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老白路40号。负责人:胡诗雄。原告罗超与被告刘永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超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主体错误为由,于8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罗超负担。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舒 婕 百度搜索“”